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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企业借势热推,消毒家电会成行业新机遇吗?******

  羊城晚报记者 黄婷

  连日来,随着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“乙类乙管”,家庭和个人的健康防护显得至关重要。而家庭里最有可能残存新冠病毒的位置是冰箱。一连串话题引发热议,也推动了一些冰箱厂商对于杀灭新冠病毒技术的研发和推广。

  行业掀起营销热潮

  此前,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感染管理科主任向东明在受访时建议,如果有家庭成员未感染新冠病毒的,或者家中常有客人来访的,应该对冰箱进行清洁。新冠病毒在潮湿、低温的环境中存活时间较长,可能在冰箱里长期存活,未被感染的人员可能会通过冰箱接触到活的新冠病毒。

  在冰箱消毒备受关注的同时,记者留意到,不少冰箱品牌掀起一波“灭新冠冰箱”和健康冰箱的营销热潮。

  如长虹旗下的品牌美菱新上市了杀新冠冰箱产品,据介绍,其原理与酒精、消毒机杀灭新冠病毒类似,都是利用一定浓度的消毒物质破坏新冠病毒的蛋白质外壳。美菱技术相关负责人表示:“美菱灭毒装置安全环保高效广谱,内置特有高分子缓释凝胶,能够持久释放高效新生态原子氧,杀灭及阻断细菌、病毒等微生物蛋白质合成,能够全空间高效灭杀新冠病毒等多种病毒。”容声冰箱也借势宣传,称其应用于多款冰箱产品的AI离子除菌技术也可以全面高效去除冰箱内的新冠病毒。容声冰箱技术工程师介绍,该技术通过在数秒内脉冲电离释放出数百万负离子,实时主动地全方位、主动消灭各种病毒,甚至直接摧毁病毒的蛋白质外壳,发挥高效除菌杀毒的作用。

  是否行业升级机遇?

  记者了解到,美菱和容声的上述冰箱技术及产品,均获得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认证。据称,美菱“杀新冠冰箱”的灭毒装置已通过北京中析研究所认证。报告显示,美菱灭毒装置作用10分钟后,可以有效灭杀冷藏/冷冻箱物体表面的105.6TCID50新型冠状病毒,灭杀率高达99.9%。而容声的上述技术模块于2021年2月取得欧洲知名权威检测机构Texcell检测报告,认定其对于新冠病毒的去除率高达99.998%。

  美菱还于1月5日透露,将向全行业无偿转让冰箱杀新冠技术,携手同行一起制造更多健康产品,惠及整个产业的科技创新发展;并推出冰箱灭新冠行动。

  值得探讨的是,杀灭新冠病毒的冰箱产品,能否成为冰箱行业复苏的新机遇?

  在刚刚过去的2022年,外需收缩和内部疫情影响打乱了冰箱行业原本就不乐观的市场走势,使得行业规模增长继续承压。行业咨询机构奥维云网(AVC)全渠道推总数据显示,2022年冰箱市场零售量为2988万台,同比下滑6.3%;零售额926亿元,同比下降4.7%。

  奥维云网报告提到,后疫情时代,消费者健康防护意识显著提升,囤货存储、精细化存储及健康化存储需求更加迫切,为冰箱的大容积升级趋势提供了有力支撑。

  实际上,在疫情前,冰箱行业内较受关注的是冰箱的杀菌与抗菌功能,但由于标准体系不完善,市场相对混乱,给消费者的选购带来了困扰,随着首个家用杀菌电冰箱标准的发布,冰箱杀菌功能得到界定。

  性能宣传亟待规范

  随着消毒类家电的走红,部分企业对消毒性能的宣传亟待规范。记者查阅相关标准发现,《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抗病毒、除病毒功能通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》团体标准已于2020年6月开始实施,该标准主要从除病毒通用方法进行规范,并对各个类型的家电除病毒方法进行细分,起到快速弥补行业标准空白的作用。不过,团体标准仍属于小范围内制定的标准,亟待更加权威和科学的标准来引导行业发展。

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

 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

  阅读提示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

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

 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

 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

 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

 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
 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

 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

 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

  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

 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

  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

  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
 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

 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

  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

  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

 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
 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
 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

  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

  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

  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

  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

  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

  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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